2017年3月27日 星期一

103高考三級財稅行政、金融保險 會計學(選擇1)

1.甲公司於X1年7月3日以每股$13購入乙上市公司普通股1,000股並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,乙公司已於X1年6月20日宣告現金股利每股$1,除權除息日為7月24日,9月15日發放股利,該股票X1年底之公允價值為每股$7。若甲公司於X2年中以每股$13全數處分該金融資產,則該公司應認列之處分投資損益為:
A 0 B損失$1,000 C利益$1,000 D利益$6,000
(選A)

(本題依主管機關公布之Q&A文件中作法答案為A)
正解:
2014/9/26更新:
感謝網友"鬥士饅頭人"提供資訊,
根據101年9月「推動我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」宣導會Q&A,
因IFRS 9 延後適用,且IAS 18「收入」公報中尚無清算股利之規定,
所以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於投資年度所收到的股利應認列為股利收入。

若依該文件之規定,本題甲公司收到現金股利並不視為投資成本之回收,
所以投資成本仍為13,000,之後以13,000處份,故應無處分損益。

答案應為(A)。

再次感謝"鬥士饅頭人"提供的資訊~~^^

另解:
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於處分年度應認列處分損益 = 售價 - 每股成本
本題投資成本=13元*1000 - 清算股利 1元*1000 =12,000
而售價=13*1,000=13,000
所以答案應該是13,000-12,000=1,000 (選C)
備供出售股票投資當年度收到之現金股利應視為投資成本之回收,又稱清算股利

(此為會研基金會公報釋例之作法)

P.S.金管會為國內主管機關,故二者互相予盾之處,請以金管會之規定為準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