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12月1日 星期四

104年高考三級會計類組 中級會計學(申論1)

一、當兩種標的物一起購買或出售時,會計準則規定有三種分攤交易價格的方法:
(一)比例分攤法-按各標的物相對公允價值比例分攤。
甲公司購買一戶辦公大樓(含房屋及土地持分),總價$10,000,000,經評估房屋之公允價值為$6,000,000,土地持分之公允價值為$5,000,000,分攤如下: 

(二)餘額分攤法-以某標的物的公允價值分攤給該標的物,交易價格減去該標的物的公允價值分攤給另一標的物。
乙公司以$10,000,000 平價發行五年期可轉換公司債,經評估不附轉換權之公司債其公允價值為$8,500,000,轉換權之公允價值為$2,000,000。公司債應認列為負債,轉換權應認列為資本公積(權益)。
公司債按其公允價值優先分攤。發行價格減去公司債公允價值後的餘額作為轉換權的入帳金額。
      $8,500,000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分攤給應付公司債
      $10,000 , 000 - $8,500 , 000=$1,500,000 …分攤給轉換權(資本公積)
(三)餘額分攤法-同(二)。
丙公司購買上述(二)乙公司所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作為投資。轉換權應認列為「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」,未附轉換權之公司債應認列為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」。交易價格應按轉換權之公允價值優先分攤給轉換權,交易價格減去轉換權之公允價值的餘額作為公司債投資的成本,即:
      $2,000 , 000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分攤給轉換權
       (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)
      $10,000 , 000 - $2, 000 , 000=$8,000,000 …分攤給未附轉換權之公司債
      (備供出售金融資產)
試作:
說明上述三種不同分攤方法的理由。
(第(一)、(二)小題各 3 分,第(三)小題 4 分,共 10 分)

解析:
這題考的比較偏向會計學理論了,其實老師都有寫在課本裏,
但不念課文的同學看到這種題目一定傻眼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