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9月27日 星期五

108 稅務/原民 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會計學(選擇23)

23 丙公司於 X1 年初以平價$10,000,000 發行三年期,面額$10,000,000 之可轉換公司債,票面利率 3%,每年年底付息一次。該公司債若不附轉換權利,其有效利率為 5%。依稅法之規定,報稅時稅法並不承認該轉換權利價值。丙公司於 X1 年稅前淨利為$2,000,000,丙公司除了該筆可轉換公司債於財稅上有差異外,其他並無任何財稅差異。所得稅率為20%。試問:丙公司應認列 X1 年度之遞延所得稅費用(或利益)金額為何?
(A)利益$34,554 (B)利益$74,376 (C)費用$34,554 (D)費用$74,376
(選A)

關鍵字:可轉換公司債、遞延所得稅、所得稅
解析:
這題在考所得稅會計:可轉換公司債財稅差之處理。(白話會計-中會5-所得稅)

可轉換公司債可拆分為轉換權+單純公司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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