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11月25日 星期六

106稅務、原民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會計學(選擇22)

22 甲公司持有關聯企業乙公司 40%普通股。甲公司以公允價值$400,000 處分50%對乙公司投資但仍持續對乙公司具重大影響力,若處分前甲公司對乙公司投資之帳面金額為$480,000,關於出售對乙公司投資,甲公司應認列之處分利益為(不考慮所得稅影響):
(A)$0 (B)$160,000 (C)$240,000 (D)$320,000
(選B)
關鍵字:採用權益法投資
解析:
這題在考金融資產:採用權益法投資之處分。(白話會計-中會3-金融資產)

甲公司處分其持有關聯企業50%的股權,佔該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的2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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