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

103年高考會計師 中級會計學(複選21)

21.以下關於存貨的會計處理,何者正確:
A.附買回合約之銷貨,該商品非市場上隨時可得,賣方不認列銷貨收入,存貨仍列為資產,於取得現金時認列負債,並於附註說明存貨抵押借款的事實
B.高退貨率商品之銷貨,應待銷貨退回金額確定後,再依淨額認列銷貨收入
C.分期付款的銷貨,若於貸款繳清前商品的所有權仍為賣方所擁有,此時即便商品已經交付買方,賣方仍不得將商品自存貨中扣除
D.個別認定法可適用於非大量生產且不可替換之存貨
E.性質與用途類似之存貨,應就(a)平均法,(b)先進先出法,(c)後進先出法三種成本公式,一致採用相同的成本公式
(選A、D)

解析:
這題在考存貨與銷貨收入之會計處理,純觀念,分點說明如下:

A.附買回合約之銷貨,意思是銷貨的同時簽約把賣出去的東西再買回來。
   實質上等於沒賣,這種交易不是正常買賣,而是一種融資行為 (假買賣真借款)
   所以會計上將因"銷貨"取得的現金認列為負債,
   而存貨亦不除列,但應於財報附註中揭露抵押的事實。
   這也是會計上 "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" 的一個例子。
   -->選項A為正確

  P.S.鄭老師第12版中會,把附買回合約之銷貨再作細分,
  若賣價低而買回價高,其會計處理如上述。
  但若賣價高而買回價低,其會計應作租賃處理,而非借款(請參見鄭老師最新課本)

B.高退貨率之銷貨,若能估計退貨率,仍可於銷貨時認列銷貨收入。
   僅在不能估計退貨率時,以退貨權利屆滿法處理。
   -->選項B為錯誤。

C.分期付款的銷貨,雖然在貸款繳清前商品的所有權仍為賣方所擁有,
   但賣方已將存貨之風險與報酬移轉給買方,所以應將存貨除列,
   而非保留,此亦為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之例。
   -->選項C為錯誤。

D.個別認定法僅適用於非大量生產且不可替換之存貨,
   其目的在避免公司透過任意指定銷售之存貨來操弄損益。
   -->選項D為正確。

E.性質與用途類似之存貨,應就(a)平均法,(b)先進先出法,
   一致採用相同的成本公式。
   IFRS已將 後進先出法 廢除。
   -->選項E為錯誤。

綜上,應選(A)、(D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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