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A) 甲公司發行具有可賣回(puttable)條件的特別股,即持有人可選擇將特別股賣回給發行的甲公司,只要公司預期持有人不會執行賣回,則此特別股屬於權益工具
(B) 乙公司發行具有強制贖回(mandatory redemption)條件的特別股,即約定未來某天到期,發行的乙公司會強制贖回,此特別股具負債特性
(C) 丙公司發行具有可買回(callable)條件的特別股,即發行的丙公司可選擇是否將該特別股買回,此特別股屬於權益工具
(D) 丁公司發行可轉換特別股,即持有人可要求將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,且轉換比例固定為一股換一股,發行的丁公司在轉換時,有裁量權可無條件避免現金流出,則此特別股屬於權益工具
(選A)
關鍵字:特別股、金融工具之辨識、IFRS 9 金融工具
解析:
這題在考負債:特別股負債之辨識。(白話會計-中會4-負債)
(A)錯誤。可賣回特別股使持有人可選擇將特別股賣回給發行的甲公司,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