乙公司購入該批公司債,將之歸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債券投資,並選擇不攤銷相關之折溢價。有關該批公司債之賣回權、轉換權及主合約於 X1及 X2年底之相關資料如下:
日期 | 賣回權 公允價值 | 轉換權 公允價值 | 主合約 公允價值 (支付當年度 利息後) | 主合約 帳面金額 (支付當年度 利息後) |
X1年12月31日 | $120,000 | $570,000 | $9,830,000 | $9,850,000 |
X2年12月31日 | 110,000 | 650,000 | 10,240,000 | 9,880,000 |
(一) 甲、乙公司於 X1年1月1日及12月31日應有之分錄。(15分)
(二) 乙公司於 X2年12月31日收息後,將半數甲公司債投資行使賣回權,請作甲公司對賣回權之行使應有之分錄。(6分)
(三) 因市場利率大幅下降,甲公司為了提早收回公司債,於 X3年1月1日提出誘導轉換計畫,將流通在外之每張公司債可轉換甲公司普通 股提高為550股,當日甲公司普通股每股公允價值為$200。乙公司當日將剩餘之甲公司債投資,全數行使轉換權。請作甲公司 X3年 1月1日應有之分錄。(4分)
關鍵字:誘導轉換、可轉換可賣回公司債、複合金融工具、混合金融工具、IFRS 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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