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臺北公司於 20X1 年1月1日,以員工繼續服務滿3 年為條件,給與 100 位員工各1,000 單位之認股權,該認股權存續期間 10 年,履約價格為$60,給與日之股價為 $60。臺北公司於給與日無法可靠估計所給與認股權之公允價值,乃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 2 號規定,採內含價值法處理前述員工認股權給與。20X1 年 12 月 31 日,15 位員工已離職,臺北公司估計 20X2 年及 20X3 年共有 15 位員工將離職。 20X2 年共有 6位員工於年度中離職,估計 20X3 年將有 4 位員工離職。20X3 年中有3人離職,實際服務滿 3 年獲得認股權者共有 76 人。20X4 年無員工離職,有10 位員工於12 月31 日執行其認股權,當日之股票市價為每股$88(每股面額$10)。假設 20X1 年、20X2 年及 20X3 年之年底每股股票市價分別為$66、$75 及$80。
試作:
(一)臺北公司於 20X1 年至 20X4 年底,認列上述員工認股權給與之分錄。(12 分)
(二)臺北公司於 20X4 年底,員工執行認股權轉換之分錄。(3 分)
關鍵字:股份基礎給付、權益交割、內含價值法
解析:
這題在考股份基礎給付、權益交割:內含價值法之應用。算是基本型考題。
在處理股份基礎給付的題目時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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