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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月14日 星期六
105年地方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會計學(選擇1)
1 關於「採用權益法處理之對關聯企業及合資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」此項目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(A)應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節
(B)應以單行項目累積於其他權益
(C)應區分為「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者」與「於符合特定條件時後續將重分類至損益者」兩組於綜合損益表列報
(D)應選擇以稅後淨額或以稅前金額並另列示相關所得稅之方式列報
(選B)
關鍵字:採用權益法之投資、其他綜合損益份額
解析:
這題在考採用權益法之投資:於綜合損益表之表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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