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頁

2016年12月25日 星期日

103年地方特考三等財稅行政 會計學(選擇12)

12、下列那一種「報導期間後事項」不得僅以附註揭露的方式處理?
(A) 報導期間結束日已存在之應收帳款,因債務人經營不善,於報導期間結束日至財務報表提出日間宣告破產而無法收回
(B) 重大生產設備於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後因天然災害而毀損
(C) 報導期間日後發生之重要企業合併或處分重要子公司
(D) 報導期間日後發生之新的重大訴訟案件
(選A)

解析:
這題在考期後事項之會計處理。

所謂的「期後事項」是指:發生在 財報期間結束日 之後,
但在 財務報表公佈日 之前所發生的事項。

首先,請同學們想一想,
如果我們今天是在編製103年度的財報,
那104年度發生的事情為什麼會影響103年度的財報?

沒錯,104年發生的事理論上不應影響103年度的財報,
所以「大部分」的期後事項,
我們並不需要反應在103年度的財報上,也就是不須調整103年度的財報數據。

就算該事項非常重大,足以影響投資人、債權人的決策,
IFRS也規定謹能附註揭露該事項,但不能影響103年度的財務數據,
因為這些事項是”發生”在104年度,應該反應在104年度的財報,而不是103年度。

但是,再想深入一些,如果有某些事實確實存在於或發生於103年度,
只是103年度中還沒有”發現”,等到104年度才被”發現”而已。
這時根據「應計基礎」的觀念,這種104年”發現”,但卻是”發生”在103年度的事項,
就應該反應在103年度的財報中了。

簡單整理一下,
會計上入帳的時點應為”發生時” 而非”發現時”,
如果事件”發生”於103年,其影響數就應反應在103年度財報。

現在,
讓我們秉持著上面的精神來看看4個選項吧:

(A)冰凍三呎非一日之寒,客戶因營運不善破產而倒帳,
  通常是經年累月所導致的,在期後期間中幾天中破產,
  幾乎可以肯定該客戶在報導期間時就已經有很高的倒帳風險,
  也就是說呆帳損失其實早就”發生”了,只是在期後期間被”發現”了而已。
  所以若公司在原編財報中沒反應呆帳損失,應該是要調整入帳的, 
  不能只將該事實附註揭露,而不將損失入帳哦。

(B)天然災害是“發生” 於報導期間之後,所以應反應在下一期的財報中,
  原編財報不得將該筆損失入帳。

(C) 報導期間日後,才”發生”重要企業合併或處分重要子公司,
  該事項不能反應在本期的財報中,
  但因影響重大,所以應”附註揭露”於本期財報中。

(D)報導期間日後”發生”,”新”的重大訴訟案件。
  擺明著跟本期財報無關,所以一樣不得反應於本期財報中,
  若影響重大則應”附註揭露”於本期財報中。

綜上,應選(A)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