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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1月20日 星期日

104年地方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會計學(申論2)

二、頂立公司於2015年1月1日以$23,000,000 取得一棟辦公大樓,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,採用公允價值模式,並將該辦公大樓出租給天勝公司,每年底收取租金$1,150,000。頂立公司2015 年度租金收入為$1,150,000,2015年12月 31日評估其公允價值為$27,600,000。但稅務上係以取得成本為課稅基礎,不得將該辦公大樓調至公允價值,並分40年按直線法計提折舊,無殘值。頂立公司 2015 年度之會計利潤為$21,850,000,所得稅率為20%。
試作:
(一)頂立公司2015年12月31日有關投資性不動產採公允價值模式應有之評價分錄。(3 分)
(二)頂立公司2015年度之課稅所得、所得稅費用、遞延所得稅及應付所得稅金額。(12 分)

解析:
這題在考投資性不動產:公允價值模式和所得稅會計財稅差之會計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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